深圳专业劳动纠纷律师 咨询律师:13530030076 蔡伟律师 劳动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的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风险提示 常见的劳动仲裁风险提示 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增强当事人仲裁风险意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常见的劳动仲裁风险提示如下: 一、仲裁主体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申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诉人。仲裁主体不当,将会导致不予受理或被驳回申诉的后果。 二、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完整。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理由,会被驳回;仲裁请求不完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扩大仲裁请求将不予支持,还要负担相应仲裁费;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将不予审理。 三、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的风险: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应当依法预交仲裁费。不按时预交仲裁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而不交纳的,对申诉人将按自动撤回申诉处理;对被诉人将责令其退出仲裁庭补交,拒不补交的,可对其作缺席仲裁。 四、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法律后果。 五、不能提供原始证据和逾期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仲裁庭在审理时将不组织质证。 六、不按规定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属于仲裁委员会可以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否则仲裁委员会将不予调查。经仲裁委员会调查仍然无法收集的,申请调查的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后果。 七、不按时出庭的风险:当事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擅自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反诉的,可以缺席裁决;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八、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保护权益的仲裁时效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法律法规对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申诉人申诉超过仲裁时效,又不能证明有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申诉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九、一方下落不明的风险:一方下落不明,将会导致仲裁文书送达困难,以及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在时效内结案的风险。 十、不按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风险: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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