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纠纷案件律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5-14 11:38) 点击:109 |
深圳经济纠纷案件律师 咨询热线:13530030076 蔡伟律师 民事经济纠纷是因为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经济纠纷。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方法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仲裁是存在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经济纠纷作出的裁决。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和社会组织间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与人身有关的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由法律规定的组织仲裁,不由《仲裁法》调整。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一方就同一经济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担任。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得知后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纠纷的活动。平等主体的公民和社会组织之间因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独任制度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立的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我国的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按照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实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是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也叫普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也叫特别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诉讼时效的作用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及时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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