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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案件律师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4-30 09:41)    点击:114

深圳经济案件律师

咨询律师:13530030076 蔡伟律师


个人、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原告身份请求法院保护其受到侵 害或发生争议的民事经济权益的诉讼活动,称为民事(经济)起诉。


提起民事经济起诉,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 原告在起诉时,要预交诉讼费。(具体的收费标准,见诉讼收费部分) 在“官司”打完后,诉讼费判由败诉方负担,如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


原告提出起诉, 要准备好诉状,即起诉书。诉状要有以下内容:①、双方当事 人(原被告) 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是 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 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诉讼请求和所依据 的事实和理由。 所谓诉讼请求,即要求解决的问题,如请求离婚或要求赔偿多少钱 等; ③、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 明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 起诉时的年、月、日,诉状并要有原告的签名和盖 章。 还要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应的副本(除正本外,多一个被告增加一份即一个被告 二份,二个被告三份)。
应诉与答辩
被告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的起诉书后,要做好应诉准备:
一、 可针对起诉书,提交自已的答辩状。
二、 答辩要在限期内提交,(自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
三、 被告人不答辩,不影响法院照常审理案件。
四、 有反诉因素的,可以在答辩中提出反诉。
五、 如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六、针对原告的起诉,准备自已的证据。以后按照法院的传唤,参加庭审,在 法庭上出示自已的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管辖规定
在民事经济诉讼中, 原告人提出起诉时,在确认了该诉讼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的案件之后,就面临到那个法院起诉的问题,这就是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问题。
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由哪一级法院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由何地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案件,即法律没 有特别规定的一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地域管辖
1、 一般民事案件,(如离婚、债务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指公民 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 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举证责任、证据、鉴定

1、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因为人民法院裁决是非, 依据的就是证据和法律。所以要想打赢“官司”,无论原 告还是被告,都要有充足的证据,一切靠证据说话。
2、证据种类
证据有以下七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3、证据应在法庭出示
民事诉讼法规定,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对涉及国 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 庭时出示。
4、专门问题,需要专门机关作鉴定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 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5、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6、证据的收集要合法
不能以非法手段搜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搜集的证据法律不予承认,所以也起不 到证据的作用。

诉讼保全

什么是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 以执行的案件, 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 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的申请
一般要由案件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一般在起诉之后判决之前提出,诉 前保全见后文)。
诉讼保全的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 的,驳回申请。
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诉前保全与限期起诉
什么是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 顾名思义,即是在起诉前申请诉讼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 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起诉前向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申请诉前保全有两个应注意的问题:
1、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 除财产保全
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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