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案件律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4-23 08:06) 点击:84 |
深圳经济案件律师 咨询律师:13530030076 深圳蔡伟律师
关于诉讼请求:应围绕想干什么、主张什么权利、确认其法律关系是否成立。 关于证据:要收集、审查、判断、运用,并确认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二、作为被告: 1、要充分利用诸如“管辖权异议申请”等法律赋予的权利; 特别是支付令,无论如何必须提出“异议”, 质证时,尽可能的说NO; 三、诉讼中,应紧扣诉讼请求,寻找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几个; 第一个焦点是什么,代理人认为是什么,依据什么; 第二个焦点是什么,代理人认为是什么,依据什么; ………… 综上所述,代理人观点要充分表述。 诉讼时,对案卷的分析,从程序、实体、法律适用等三个方面入手。 债权分为:合同之债;侵权损害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证据收集准备工作 进行诉讼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事实不是强调客观真实,强调的是法律上的真实,必须要有证据来证明的事实。所以,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在任何一个案件中,不能用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无论你的辩论多么华丽,都是徒劳的。当我们开始准备诉讼时,首先就要进行初步的证据的收集工作,具体来讲要做好这样几个工作: (一)收集证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讲,就是要证明诉讼标的真实,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某种法律关系,这样才能进行诉讼活动。合同纠纷,必须要有证明双方合同关系存在的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债务纠纷,必须有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欠条;侵权纠纷,必须有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离婚案件,必须有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如结婚证,结婚证遗失要有民政部门的证明文件。这样的一些证据是保证诉讼活动的前提。 (二)收集对方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财产等方面情况的证据搞清对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财产情况,对整个诉讼活动的进行有重要意义。首先,搞清对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是确定案件管辖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在哪个人民法院起诉。而且,知道对方当事人的真实地址,便于法院送达传票等司法文件,一般来讲,这方面的证据要原告提供,法院工作人员很难认真调查这些问题。其次,搞清对方当事人的真实地址以及财产情况,特别能够便于对对方当事人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胜诉后能够方便执行。 收集这些证据需要一定的技巧: 充分利用政府机关的公共资源。比如查找公民个人的信息,可以多利用公安部门的资源,因为现在全国身份证信息是联网的,只要输入几个关键词,在公安部门的网络上是可以比较容易找到你想找的这个人。再如,查找公司信息,可以到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中心,去查找这个公司的注册文件,注册文件有大量有用的信息,如公司章程、主要股东情况、财务报表等,这些能够为诉讼活动的继续进行提供帮助,特别是能够提供很多继续收集证据的线索。当然,进行这样的调查需要有律师的参与,因为这些政府部门不对个人提供这些服务。 公司和公司是多年合作的贸易伙伴,虽然一直保持合作关系,但是公司对双方的贸易关系,仍然是保持高度警惕,对每次双方往来的文件、文书和传真都归档整理好,并且特意留心对方的往来帐户的变动情况。后来,由于公司负责人的更替,双方的合作陷入僵局,有几笔交易发生纠纷,由于公司平时很好的收集了这些证据,特别是对对方多个帐户的变动情况掌握的很清楚,较好的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使得其在诉讼中占据主动,并最终取得胜诉。 (三)收集整理有关诉讼时效方面的证据 诉讼时效问题决定权利人是否丧失胜诉的权利,当我们在准备起诉阶段要检查自己的纠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这一点已经在上文中强调。 这里要讲的是当自己的纠纷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就要想办法,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况,利用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采取一些方法,把这个不利的局面扭转过来。 寻找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首先,要有书面的证明;其次,在得不到书面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律师或公证人员一起前往收集口头证据,寻找证人。 采取签订补充协议的补救措施。 根据法复(97)4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对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保护。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当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可以先不去起诉,通过友好协商的手段,要求对方签订一个延期还款的协议,然后就可以在未来得到法律的保护了。要求对方当事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 根据法释(1999)7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如果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个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愿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可以采取这个办法。采取这个办法前提是对方当事人的经办人员不懂得这第些法律规定,否则他们会拒绝签订协议和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和盖章,因此收集这些证据时,一定不要泄漏可能提起诉讼的信息,保持高度的友好状态,否则对方警觉,找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后,就无法收集到这些证据,只能接受败诉的结果了。 (四)在诉讼准备阶段收集证据的局限 在诉讼准备阶段,收集证据的局限也要充分认识到。 时间往往比较紧急,很难一下就收集到所有证据。收集证据是一个具有高度专业性的工作,不是一下就能完全收集全部证据,特别是很多证据都不是当事人本人可以收集到的,很多政府部门的公共资源在现阶段,只对律师开放,而在诉讼准备阶段,很多当事人还没有决定是否聘请律师。 很多证据必须由法院代为收集。在当前中国,律师的调查权受到很大的限制,很多证据就是律师也不能收集到,只能请法院代为收集,而在准备诉讼阶段,当事人还没有与人民法院开始诉讼活动,还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不会在此时介入,收集有关证据的。 还有很多证据是在对方当事人手中,只有进入到证据交换阶段才能掌握。 由于以上的局限性,在诉讼准备阶段,初步收集证据的要求,就不能以最后开庭时的标准来确定。根据一般的律师执业经验,收集的证据能够做到以下三点,就可以完成诉讼准备阶段的证据准备工作,开始决定是否进行诉讼: 第一、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法律关系确实存在。 第二、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第三、有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或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重要证据虽然暂时没有,但是知道确实的证据线索,可以通过后期的证据调查工作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