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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法律师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4-10 09:54)    点击:90

深圳劳动法律师

 

咨询电话:13530030076 蔡伟律师

 

劳动法作为兼顾企业和员工的社会法,有较多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法既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
 无论是劳动者维权还是企业人事调整,

我们都希望企业与劳动者能尽量按法按章进行,尽量协商解决,

  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走起诉讼的·来既耗时也耗力,

  诉讼是运用公权力的合法保护,打官司从某种角度来看就是打证据,所以证据说服力直接影响诉讼的胜负。

  相信,诉讼·上有专业律师的介入,·会平坦许多。。。。。。

 


 新劳动法辞职赔偿、新劳动法辞职补偿

1、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用人单位的批准。

2、如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立即辞职。

3、如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4、试用期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随时辞职,之后,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单位不能扣辞职劳动者的工资,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况下和劳动者签订了违约金条款。

6、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只能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和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条款。

7、如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按照劳动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新劳动法经济补偿

1、2008年1月1日以后,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只能从08年1月1日计算工作时限。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3、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你不存在过错),08年1月1日前和之后的工作时限可分别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主张经济补偿。

劳动法案件实例
在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中,仲裁委和法院一般不会处理税务问题,不会再裁决或判决中涉及工资补偿的税务承担问题,调解的话经双方同意可以一并处理税务问题

1、有法院多年审判经历,深圳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代理过大量的诉讼和非诉案件,有广博的企业法律工作背景。

2、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并勇于创新,可为企业提供实际可行的法律意见,根据情况提供最优解决方案,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3、擅长劳动纠纷案件,先后代理劳动者、企业承办过大量劳动仲裁案件,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劳动者、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降低诉讼成本。

 

 案例:
 李某于2009年1月应聘到济南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李某月工资为4500元。2011年9月,公司协商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支付其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领到补偿后,李某发现并不是13500元,对此,公司解释称,这是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李某认为公司支付给他的经济补偿的数额并没有达到纳税标准,与公司交涉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在仲裁庭上出示了代扣经济补偿的文件依据,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然而,李某向仲裁庭提交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按照此通知的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仲裁庭审理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公司同意不再扣税。

  评析: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仲裁委适用财税[2001]15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调解是合法的。济南市2010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为93288元,而李某的经济补偿只有13500元,显然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当然,按照财税[2001]157号文件的规定,超过3倍的部分仍应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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