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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3-21 18:12) 点击:64 |
深圳劳动案件律师 咨询律师:13530030076 蔡伟律师
1.存在仲裁前置程序。劳动争议案件存在仲裁前置程序。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争议发生后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依赖于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关系现状和动态的最为直接的了解和掌握,往往可以使劳动争议得到迅速的合理解决。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分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在2004年,全国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4万多件,有69.3%是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的。但是,仲裁程序在为法院分流大量案件的同时,也对案件起了过滤作用,一些矛盾不是很难调和的案件在该阶段已经消化掉,导致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通常较难做调解工作。 2.劳动争议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表现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甚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这些实体不可能真正“参加诉讼”,它必然要委托代理人代替它进行诉讼活动。有时,用人单位委托律师来做这件事,有时它会委托自己的员工,有时是两者兼有,互相补充。有相当一部分委托代理人只有一般授权,无权与对方和解或同意调解,无法进行诉讼调解。在被授权可以进行调解活动的委托代理人中,尤其是律师,是否能准确而充分地代表单位的利益,做出某些让步,交换某些利益,往往也制约着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3.多发群体诉讼和集团性诉讼。近年来,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持续增长趋势,涉案人数也大大增加。 从1996年至今,全国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基本呈逐年上升的趋势。12001年至2005年,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涉案的人数,已占广州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总人数的一半以上,个别案件的涉案人数甚至超过1000人。2005年,上海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8521件,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其中清浦区法院自2003年以来该类案件的数量年均递增约158.90%。2群体性劳动争议在案件数量增长和涉案人数增长的同时,还呈现出涉及面广、当事人情绪激动、争议双方利益矛盾突出、争议内容复杂交织等几个方面的特点,调解难度相当大。 4.审判法官的专业化程度参差不齐。目前我国的劳动庭置于民庭中,民庭的法官在审理各类普通民事案件的同时也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但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由于劳动法规定得过于原则,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又很不健全,其法律缺失的现象突出,而且政策性强,判案所需的一些数据经常变化更新,针对某类型案件指导性意见也层出不穷,这对法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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