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13530030076 蔡伟律师 长期以来,企业法律顾问都是“哪有官司哪里上”,但这种事后补救只是治标之策。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后,试点企业法务部门在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重心前移,有的放矢做好事前防范工作,通过对纠纷集中领域提前介入,使企业法律纠纷大幅度降低。它们以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企业内部法律监督机制为着力点,加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组织、制订、完善了一批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内容涉及合同管理、重大案件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如为完善合同管理,各企业建立了合同审核审查、合同监督检查、合同纠纷预警等工作制度,对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源头控制。江中集团针对国有企业死呆账问题普遍的现象,加强货款管理,规定公司货物销售后,150天以内货款未到账的,移交法务部门,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渐渐地,各业务部门法律意识增强了,货款回收率大大提高。自2004年开始,该企业再没有出现过死呆账。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以来,江铜集团严格执行对外担保规定,从集团公司到所属企业,没有一起因担保而出现的法律纠纷。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为企业撑起了“保护伞”,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大大提高,国有资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下一步,我省将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力争到2007年底,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具备条件的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在实践中为各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起到了政府法律顾问应有的作用,在实践中我们也意识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执政能力的客观需要。 依法行政既是政府的权利,也是政府的义务。可以认为,政府工作的全部活动就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政府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让政府法律顾问全面介入政府决策、制定政策和行政处罚和执法领域,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能够切实有效地解决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的问题,提高政府依法执政能力。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效率是指在保证政府活动目标方向正确,并给社会带来效益的前提下,行政活动的产出与投入之间的比率。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决策制定者可以获得更完整的信息,使行政决策更具有合理性和适用性,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在某些特殊场合尤其是易造成政府与民众对峙的场合,有作为第三方的政府法律顾问的介入,更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从而提高了行政行为的效率。我所在担任海安县建设局常年法律顾问的过程中,积极为建设局从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许可、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到房屋拆迁裁决,再到强制拆迁的许可和执行,尤其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前的听证把关等提供精到的法律服务。通过积极参与政府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化解,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置,维护了城市建设的重要决策,化解了社会的矛盾,从而也提高了建设系统的行政办事效率。 (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能够将律师融入到政府事务之中,更充分的发挥律师为社会服务的专长。 律师进入政府法律顾问团能够激发其政治责任感与社会责任感,使得律师积极投入到政府的法律事务之中。同时,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经济发展的主战场上迫切需要政府法律顾问的参与。政府的某些项目尤其是投融资方面更是需要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需要发挥律师的专业特长。 我所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曾经利用自己的专长协助政府部门发行了9亿元的中期 “09海安城建债”。债券发行涉及的法律问题尤其特殊,对融资的可行性、返还资金的保障性、是否通过证券公司认可得以实现等一系列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必须要求专业律师的参与与审核,我所正是肩负着政府法律顾问的使命感,充分发挥自己的律师业务专长,在一个月内多次多人不断修改和完善债券的发行文件,为债券的最终发行做出了自己的努力。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一个较新的制度,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因而实践中产生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部分政府部门不知如何利用法律顾问。 好多政府部门聘请了法律顾问,甚至不止一名律师,但在如何运用法律顾问上出现了问题。如有些政府部门在处理重大涉法行政法律事务前,未能及时让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而在作出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后,相对一方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方才想起让法律顾问参与案件的行政复议或诉讼活动。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的规定,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就不能另行调查和取证,这就需要政府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对证据的收集和采用、违法事实和行为的确认证据性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否则,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如因行政机关举证不能或不当,将导致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甚至被撤销,这不仅使行政机关的工作陷入被动,而且还会降低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增加政府的工作成本,同时,更会影响政府的形象。另外,在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上,由于没有让法律顾问把好法律关,往往会导致所下达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一致,造成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出现障碍,没办法再性修改,甚至造成作废。上述教训是十分沉痛的。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缺乏长效机制,法律顾问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当前,政府法律顾问主要采取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资深且社会形象较好的律师,最后由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布的方式产生,受关注的对象更多的是律师个人,而不是律师事务所。即便是政府各部门自己聘请法律顾问,也不是针对律师事务所,通常的做法也是直接针对律师个人,并且在聘请法律顾问的时候,不太考虑该律师的专业特长。如此选聘法律顾问,不能产生竞争机制也就不能充分利用律师资源,同时,有可能使得部分优秀的律师事务所无法进入政府法律顾问团为政府依法行政做出贡献。在这种模式下被选聘的法律顾问,有的因为律师个人背后没有强大的团队,有的因为个人的专业特长不在行政法律服务方面,有的因为个人能力确实太差,导致在以后的工作中力不从心,甚至无法应对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使得法律顾问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 (三)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的大部分服务都是无偿的,导致顾问律师为政府服务的积极性不高。 社会律师并不是公务员,面临着现实的生计问题,在生活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对于义务为政府服务当然也会逐渐失去热情。仅仅依靠政治觉悟和奉献精神是难以建立社会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长效机制的。当前,就海安县来看,除部分为政府各部门服务的律师外,律师未将有偿服务列入名正言顺的收入要求,因此,仅仅将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作为自己对外宣传的荣誉,作为律师宣传自己的手段,而缺乏真正为政府法律事务服务的积极性。这个略显尴尬的问题已经成为横亘在政府法律顾问团如何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道路上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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