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业劳动案件律师 咨询律师:13530030076 蔡伟律师 1、有法院多年审判经历,深圳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代理过大量的诉讼和非诉案件,有广博的企业法律工作背景。 2、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并勇于创新,可为企业提供实际可行的法律意见,根据情况提供最优解决方案,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3、擅长劳动纠纷案件,先后代理劳动者、企业承办过大量劳动仲裁案件,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劳动者、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降低诉讼成本。 新劳动法辞职赔偿、新劳动法辞职补偿 1、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用人单位的批准。 2、如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立即辞职。 3、如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4、试用期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随时辞职,之后,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单位不能扣辞职劳动者的工资,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况下和劳动者签订了违约金条款。 6、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只能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和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条款。 7、如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按照劳动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新劳动法经济补偿 1、2008年1月1日以后,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只能从08年1月1日计算工作时限。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3、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你不存在过错),08年1月1日前和之后的工作时限可分别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主张经济补偿。 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建立规范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对员工及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提供人事、劳动法律咨询。 ■劳资合同制订、审查,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收购兼并、改制重组中劳资方案及策略的确定。 ■代理因工资、岗位、工伤事故、社保、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纠纷。 ■代理因开除、除名、辞退及自动离职引发的劳动纠纷。 ■代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执行。 ■代理员工股权激励纠纷,员工虚拟股纠纷。 为劳动者维护权利,为企业降低用工风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深圳劳动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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