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资纠纷律师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5-22 21:20) 点击:436 |
深圳劳资纠纷律师 13530030076 蔡伟律师
案例回放 世界知名奢侈品牌Gucci(古驰)的一名离职员工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称其为古驰中国工作的5年时间内,古驰中国未支付任何加班费用,且加班时间超过法定标准。目前该劳动监管部门已受理该投诉。 据该名离职员工自述,其2006年进入古驰工作以来,从店长晋升到营运经理,月工资则从开始的7500元上涨到1.8万元,"我在古驰中国工作的5年时间里,为公司新开9家门店"。由于每家门店开业前至少有一个月的筹备期需进行人员培训、物品清点等工作,"我在新店开张前的头一个月经常要忙到凌晨,最晚时是凌晨4点才下班"。
争议焦点 员工可否追讨5年来的加班费? 法律解析 初一看,所谓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的限制,就是说,劳动者辞职时可提出追讨多年以前的加班费,如果公司没有异议,劳动仲裁应当支持。 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实践中,法院和仲裁机关也无法苛求用人单位保留多年以前支付加班费的证据,而只要求用人单位举证争议发生之日前两年的证据,超过这一期间,就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 当然,劳动者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劳动者追讨加班费,一定要在时效期限内提起仲裁或向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否则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 嫌离职补偿太少 女员工喝洗洁精抗议 【案例回放】辛苦干了七八年,一朝被要求离职,老板竟只答应给四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在塘厦金山电池有限公司上班的林女士情急之下喝了半瓶洗洁精以示抗议。事发后,林女士被送医救治。当地劳动、公安等部门已介入调查。 据林女士介绍,她于2004年3月进入金山电池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工作。次年,林女士的丈夫邓先生入职同属一个老板的银晖电池制品有限公司工作。"几个月前,我老公找到另一份工作想辞职,但厂里叫我劝他留下来。"辞职一事最终未成。但前几天,公司找到她说,7月底她的合同就要到期,要林女士两口子一起离开。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电池公司给林女士的经济补偿是否低于法定标准? 【法律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之(五)为"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货币资金业务流程图。同时,按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一般没有经济补偿,所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这与劳动合同期满提前解除的经济补偿年限是有区别的。 林女士属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而不是提前解除,尽管在厂里干了七八年,但2008年1月1日至今不满四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向林女士支付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未低于法定标准。但企业应注重公平用工、合理用工,并加强与员工的思想沟通,听说创业政策。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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