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纠纷律师咨询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1-02-06 08:24) 点击:109 |
产假纠纷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专线:蔡律师,135,3003,0076(本人工作繁忙,请电话咨询,如遇电话时常占线,请发信息告知,本人会及时回复,推销勿扰!谢谢!) 联系单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值班律师:蔡律师,135,3003,0076 服务理念:专业真诚 尽职尽责 尽心尽力 网站:http://www.cailvshi.com/ 一:女职工产假如下 1、一般情况下为178天:98天(产假)+80天(奖励假) 2、难产情况下为208天:98天(产假)+80天(奖励假)+30天(难产假) 3、生育双胞胎情况下为223天:98天(产假)+80天(奖励假)+30天(难产假)+15天(增加1胎) 二、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为 1、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下:按月领取生育津贴,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2、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即产假期间由单位发放产假工资) 3、超过产假外的必须假期待遇,如产前情况紧急确有需要保胎的按照病假处理,不能按照病假的处理则只能按照事假处理。 4、生育津贴=本人月工资/30天*产假天数(不含奖励产假) 根据最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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