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利案件律师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9-10-02 19:23) 点击:130 |
深圳专利案件律师 法律咨询专线:蔡律师,135,3003,0076(本人工作繁忙,请电话咨询,如遇电话时常占线,请发信息告知,本人会及时回复,推销勿扰!谢谢!) 联系单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值班律师:蔡律师,135,3003,0076 服务理念:专业真诚 尽职尽责 尽心尽力 网站:http://www.cailvshi.com/ 律师楼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A座10楼,地铁站台为2号蛇口线岗厦北B出口,公交站台为岗厦北地铁站 专利法关于维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两方面。 该法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 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的,亦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对于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但是按照《专利法》规定,下列 情形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 (1) 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 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 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3) 在专利申请目前已经制 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 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4)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 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 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专利法针对专利侵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关于相关的执行办法和专利侵权规定进一步的提供了专利打假的法律指导;在针对专利侵权调查中,我们要深悟专利法的宗旨,更准确的把握案件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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