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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9-07-30 09:48) 点击:175 |
深圳专业婚姻律师 法律咨询专线:蔡律师,135,3003,0076(本人工作繁忙,请电话咨询,如遇电话时常占线,请发信息告知,本人会及时回复,推销勿扰!谢谢!) 联系单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值班律师:蔡律师,135,3003,0076 服务理念:专业真诚 尽职尽责 尽心尽力 网站:http://www.cailvshi.com/ 律师楼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A座10楼,地铁站台为2号蛇口线岗厦北B出口,公交站台为岗厦北地铁站 一 、我国《婚姻法》中遵循感情破裂原则,即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才可以判决离婚,离婚中的“感情破裂”证据收集。 二 、律师调查证据的方式 律师调查取证,目前情况不容乐观,除了诸如工商登记、房产信息等,信息公开的城市律师凭借调查函容易调查之外,其它涉及财产(银行、证券)的相关部门,一般对律师的调查不予接待,这就导致律师必须借助于其它手段(如申请法院调查、申请调查令调查)解决取证问题。 1、律师自行调查 主要在于律师向自己一方当事人的调查、以及信息公开的相关单位、部门调查。 2、申请法院调查令调查 婚姻律师需要掌握本地关于调查令制度的相关规定(一般是由当地高级法院颁布)。 3、申请法院调查 主要用于银行系统、公安系统等,不向律师公开的单位、组织调查取证,以及有指定要求的相关单位的事实调查。 三 、婚姻律师关于“婚外情”取证 由于“婚外情”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是较为常见的情景,因此,婚姻律师实践中经常被客户要求进行“婚外情”调查。而由于调查难度、复杂程度限制,律师对此类“行为”的调查往往无能为力,通常由“侦探公司”调查;而基于当事人自行收集到的“痕迹”(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律师应掌握不同证据形式的特点及举证要求。 1、调查的合法性 (1)“自家”调查 (2)“别人家取证 (3)公共场所取证 2、私人“侦探”调查取证 (1)调查的合法性分析 (2)常用的调查取证方式 3、“婚外情”取证对案件的影响 (1)律师应引导当事人对于“婚外情”证据效力及作用的正确认识 (2)心理对抗的策略制订 4、“偷拍、偷录”证据 (1)合法性问题 (2)相关司法解答、法官释意的理解和掌握 5、手机短信 (1)有效的手机短信证据的形式要求 (2)手机短信证据的提交形式与质证 6、电子邮件 (1)婚姻案修的中的电子邮件证据的公证提交 (2)涉及隐私问题研究与分析 7、传真 8、电话、手机通话清单 (1)证据合法性问题 (2)清单的提交形式 9、MSNQQ聊天记录的举证要求 10、家庭暴力的取证 (1)理解家庭暴力的概念 (2)报警记录、询问笔录与验伤单、伤情鉴定 11、如何整理、提交录音证据 12、证人证言 (1)书面证言的整理 (2)出庭证人应注意的问题及庭审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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