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减轻辩护,开设赌场罪,判九个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8-01 14:37) 点击:149 |
一、案件介绍 2013年7月18日,饶祖江、林正忠(均已被判刑)以合伙搭股的形式,在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梅园村的山上开设赌场,吸引、组织他人以“三十二张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按10%的比例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为赌场坐角,杨小军、谢洪剑、应兴文、杨杰伦、饶宗良(均已被判刑)为赌场做理手、看场、望风、搬运、纠集赌博人员等,张国远、梅小凤(均已被判刑)为赌场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并均从赌场领取非法报酬。经查,该赌场当日抽取头薪约10000元。 二、辩护经过 胡小蓉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李某,并去查阅了案件材料,做了阅卷笔录。理清李某在赌场分工,李某参与时间,李某在赌场中的工资及分红情况。并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 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2、 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3、 李某系初犯,可从轻处罚 4、 李某悔罪态度良好,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三、最后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李某的家属及李某本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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