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12-06 16:24) 点击:15 |
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胡玉华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双方于20**年4月26日签订了《地热水回灌设备安装施工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为267400元,20**年2月5日签订《地热钻井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价为1234786元。20**年7月4日签订《地热钻井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价为1255576.4元。20**年7月28日签订《地热钻井施工合同》,合同结算价为2511000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仅支付了《地热水回灌设备安装施工工程合同》的部分款项,20**年度分别支付了80220元、133700元,累计支付了213920元。其他三个合同的款项全部没有支付。总共剩余工程款5054842.4元尚未支付,现A公司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5054842.4元以及违约金。 反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如下反诉请求:1、判令A公司支付工期延误罚款376672.92元;2、判令A公司返工整修回灌1井直至质量达标或赔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复费用1255576.4元。事实与理由:20**年7月4日,双方签订《地热钻井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包工包料、固定单价方式承包回灌试验;第二条约定委托内容包括洗井抽水试验、回灌试验;第三条约定验收标准为“回灌量不得低于55m3/h,”后双方变更设计要求回灌量不低于60m3/h。然签合同至今,A公司也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回灌井,也未进行回灌测试。合同第四条约定工期为40天;第九条约定因A公司原因造成完工超过预定工期,自超出之日起每日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纳合同额5.0%的罚款。该回灌1井的开钻日期为20**年12月11日,但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回灌量测试,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促,A公司仍未履约,工程至今尚未验收。按约定A公司需要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交付的罚金,一每日5.0‰的合同金额,自合同约定的完工之日计算至今,因双方关于工期延误罚款的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故罚金暂以合同总价款的30%计,也即376672.92元。 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4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方式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再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由此,根据以上条款,A公司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4份合同为有效合同,系双方主体合格,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签订的合同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双方应该全面的遵守合同约定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二、根据双方签订的3份合同《地热钻井施工合同》以及《地热水回灌设备安装施工工程合同》的约定,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违约。 A公司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4份合同对双方的权益义务进行了约定,而且通过验收单可知全部工程均已经完工,双方也已经盖章确认了全部工程竣工,并且确定了全部工程价款。但直到现在被告方对于此工程款一直未支付任何费用,因此在原告方已经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的情况下,被告方构成了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间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因此截止到现在,被告欠付原告设备价款共计5054842.40元,被告构成违约。 三、根据双方签订的3份《地热钻井施工合同》以及《地热水回灌设备安装施工工程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收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预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数,加计30—50%计算预期付款损失”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以分期方式支付原告工程款5054842.4元; 二、被告如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则应当以本金5054842.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分期款内容视为全部到期,原告有权就被告未支付款项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原告与被告自愿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反诉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双方别无任何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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