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诉B保险公司、C公司追偿权纠纷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9-15 11:11)    点击:406

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胡玉华律师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作为第三人C公司的代理律师A公司诉称2019年4月11日苏****泵车在某县城项目施工期间,将C公司所有的高压线路毁损。随即由****泵车司机李某某进行保险报案并报案成功,在该事故发生后,因造成C公司所有的高压线损害,B保险公司在其报案后未积极履行赔付义务,A公司为避免损失的扩大,向C公司支付维修费*万元。A公司认为B保险公司未履行赔付义务、C公司不协助提供相关理赔手续,将B保险公司、C公司诉至法院。

律师认为:一、C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因为双方主体合格,不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且已经实际履行,不应该受本案鉴定结论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A公司在某县境内将谋县供电公司的线路撞断后,委托C公司进行实际修复,并约定了修复费用为人民币*万元。双方之间有修复合同、发票、汇款记录,足以认定该案事实。双方约定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况且当时及时修复,也是为了避免损失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因为A公司撞断涉案线路后,导致某县供电公司已经停止供电,如不及时抢修,损失会进一步扩大。

二、B保险公司应据实赔偿A公司,而不是依据现在所谓的鉴定结论。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B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是A公司赔偿了撞断线路后造成的损失,B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司机李某某驾驶苏****号泵车造成涉案高压线路损坏,应当对涉案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登记在马某某名下,马某某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案高压线路属于国家电网,故为了防止损失扩大,A公司与C公司签订客户工程承包合同,由C公司进行抢修并无不当,A公司实际向C公司支付了维修费*万元,故作为涉案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的承保公司B保险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涉案赔偿款*万元。A公司要求B保险公司支付利息,本院认为A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A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返还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的主张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是十日内给付A公司保险理赔款*万元。

二、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B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二审法院认为:B保险公司对司机李某某驾驶泵车将供电公司的高压线线路损坏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李某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马某某名下,被保险人为马某某,马某某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事故发生后,由A公司实际组织线路抢修,现A公司经马某某同意作为本案权利人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根据A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转账凭证、C公司向A公司开具的发票,并结合涉案线路实际已经修理完毕的事实,足以认定A公司委托C公司进行线路抢修的事实以及实际支付*万元施工费的事实属实。B保险公司一审中虽委托鉴定机构对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鉴定,但鉴定报告及鉴定机构的回复意见亦明确“现场勘验时仅能对事故地点的损失进行确认,变电站内的损失情况无法通过现场勘验确定”,因此该鉴定报告并不能推翻A公司因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万元的事实。综上所述,B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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