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与某百货商品有限公司、朱某民间借贷纠纷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11-06 11:00)    点击:110

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胡玉华在民间借贷纠纷作为杜某某的代理律师,自200*年以来某百货商品有限公司、朱某分三次向杜某某借款200万元整,其中50万元借款,杜某某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该三次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现在杜某某因资金周转,急需此笔资金。为此,杜某某多次找到某百货商品有限公司、朱某,要求还款。但都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肯偿还借款。要求某百货商品有限公司偿还杜某某借款1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又追加谢某某为第三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律师认为,一、被告应当支付利息。1、《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朱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1、担保法律关系成立。《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人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2、《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适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朱某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四、被告(担保人)不可以依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免责。《担保法》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因为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朱某偿付杜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9万元,某百货商品有限公司承担此款项连带责任,谢某某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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