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诉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11-02 10:00)    点击:313

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胡玉华律师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201*年4月份A、B双方签订了易拉罐订购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尚有4万余元货物尚未交付,而A公司已付该款,另外201*年6月份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先行垫付运输费用,最终由B公司承担,A公司已垫付5万余元,两项费用合计为9万余元。因为B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无力继续履行合同,A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支付A公司货款及垫付运费。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买易拉罐1000万只的买卖合同,依照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共计280万余元的货款,B公司应如约交付货物,截止201*年6月B公司尚有4万余元货款的货物未交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对A公司要求B公司返还预付货款4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主张的运费5万余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B公司经本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并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判决:B公司返还A公司预付货款4万余元、运费5万余元,共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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