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魏某、金某某、姜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10-21 15:50) 点击:76 |
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胡玉华律师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中作为杨某某的代理律师,魏某、金某某与姜某某与201*年9月份签订了所谓的房屋借款抵押合同,但借款期限为201*年7月至202*年7月,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况且魏某、金某某与姜某某之间系亲戚关系,杨某某因被告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而无法实现。魏某、金某某与姜某某之行为实际上在损害杨某某的合法权权益,因为被告之间在办理房产抵押合同时,魏某、金某某对杨某某负有200余万元的巨额债务,魏某、金某某与姜某某之间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杨某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魏某、金某某与姜某某之间于201*年9月所签订的房屋借款抵押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姜某某与魏某、金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姜某某与魏某、金某某签订的房屋借款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关于争议焦点一,魏某、金某某自200*年起多次在姜某某处借款,借款利息约定月利率1%,一年一结算,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庭审中姜某某提交有双方最终结算的八张借条及八张借条本息转存情况说明,对几笔大额借款,双方虽无转账凭证,但姜某某在情况说明中对资金来源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提交有金某某与杨某某账本等相关证据佐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对姜某某与魏某、金某某之间债权债务不宜认定为无效。关于争议焦点二,姜某某与魏某、金某某签订的房屋借款抵押合同如何认定,从合同内容来看,双方签订的借款期限6年,对还款方式、利率及利息支付时间均无约定,仅在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如不能如期足额偿还本金及全部利息,甲方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处置被抵押的房产”,签订上述合同显然不合常理。其次,从合同签订时间来看,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的时间系案外人尹某某涉案房屋解封后,且面临多个债权人即将向法院起诉,涉案房屋将再次被查封的情况下所签订,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债权。综上所述,结合三被告签订合同的时间、合同内容及三被告的身份关系,让人足以确信被告魏某、金某某存在为自身利益考虑而保留房屋或为亲属利益考虑而排斥外界债务同姜某某签订《房屋借款抵押合同》的主观动机。故确认被告姜某某与魏某、金某某签订的《房屋借款抵押合同》实际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依法确认无效。在涉案房屋上设定的抵押应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确认魏某、金某某与姜某某之间于201*年9月份签订的《房屋借款抵押合同》无效;被告魏某、金某某与姜某某撤销该房的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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