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诉某供电公司、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10-19 11:05)    点击:63

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胡玉华律师在健康权纠纷中作为某供电公司的代理律师,201*年3月份吕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村东北的一条东西走向的小路上由西向东行驶时,吕某某称因某供电公司在此路上施工电缆挖沟,导致吕某某电动三轮车侧翻,导致腰部受伤。事故发生后,吕某某找某供电公司要求赔偿,某供电公司已将工程承包给了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吕某某要求某供电公司、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补偿金等各项损失10万余元。律师认为:吕某某并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其在10余天后才称因为一条小沟受伤,其说法只有自己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不能成立;本案施工单位是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即使吕某某所称有其他证据证实是事实,也与供电公司无关,供电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吕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吕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在被告施工的道路上翻车并受伤,原告的损失理应得到赔偿。吕某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日常行为理应注意安全,其驾驶电动三轮车在白天行使于存在瑕疵的道路上,应当谨慎驾驶,控制速度,注意安全,其行使于瑕疵的道路上发生车辆侧翻,并造成伤害,说明其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原告对于自己伤害也负有责任,事故应当以预防为主,原告没有尽到注意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的责任,对于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60%的责任。同时,本案涉及的工程施工过程中挖设临时电缆沟并回填,回填后路面出现20 cm宽、7 cm深的塌陷,据此可知,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存在缺陷,该缺陷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理应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40%的责任。该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42139元,其中包括医疗费820元、营养费1350元、残疾赔偿金27908元、误工费3441元、护理费17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1700元。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9855元。

某供电公司已经将工程承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供电公司不存在过错,其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法院判决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吕某某理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98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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