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华某某、魏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10-10 15:33)    点击:89

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胡玉华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为王某的代理律师,201*年8月份华某某和魏某某向王某借款34万元用于购买生产原材料,承诺本年归还,但到期后没有如约归还,201*年,王某与三人签订协议,华某某和魏某某承诺涉案款项在201*年3月前归还,陈某某自愿加入涉案债务承担行列,承诺201*年3月前还款。但三人均没有如约履行,王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三人偿还借款,华某某承担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陈某某承担每月1.5分利息。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关之间进行资金通融的行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王某与华某某、魏某某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华某某、魏某某应偿还王某借款34万元,并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自201*年2月起至还清之日止。201*年3月,王某与华某某、魏某某、陈某某签订的还款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陈某某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并摁手印,自愿加入还款,应为债务加入,而不是债务转让。债务加入属于债务承担范畴,在类型上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因此,陈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结合还款协议约定的内容,华某某、魏某某应偿还王某借款34万元,陈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陈某某并承担自201*年3月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5分即15‰计算的利息。对于该借款是否用于合伙,王某、华某某、魏某某没有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判决:华某某、魏某某偿还王某借款3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年2月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陈某某对第一项价款34万元及自201*年3月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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