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诉魏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10-09 16:28)    点击:79

胡玉华律师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作为孙某某的代理律师,201*年3月份,魏某某找孙某某去某镇政府干活,在房屋屋顶干活过程中不慎从屋顶上滑落。导致孙某某受伤入院治疗,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工程承包方,某科技有限公司又违法将工程转包给了魏某某,魏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孙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0万元,孙某某多次找其协商赔偿事宜,魏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均不赔偿。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被告魏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朱某某是否对原告孙某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孙某某主张魏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孙某某辩称,已将光伏安装工作转让给朱某某,孙某某受朱某某雇佣,孙某某在工作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单位与魏某某是安装承揽合同关系,该安装工作不需要特殊资质,其单位不应承担责任,孙某某在工作中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摔伤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朱某某辩称,该案与其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证人包某某出庭作证,能证明系魏某某联系的包某某,让其联系两、三个人到某镇政府施工,通过魏某某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也可以看出,某科技有限公司将光伏安装工作承包给魏某某,魏某某虽称又将该安装工作转让给朱某某,但朱某某不认可,魏某某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魏某某辩称将该安装工作转让的朱某某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孙某某关于某科技有限公司将工程非法分包给魏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魏某某均辩称该安装工作不需要特殊资质,且孙某某未能递交该安装工作需要特殊资质的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孙某某接受魏某某的指示从事劳动活动,魏某某接受孙某某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孙某某与魏某某系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魏某某作为原告孙某某的雇主,对孙某某在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孙某某作为一位从事光伏安装工作的人员,在爬梯子过程中,本应小心谨慎且充分意识到其中有危险性,但由于安全意识淡薄,疏忽大意,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孙某某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该案双方的实际情况,魏某某承担70%的责任,孙某某承担30%的责任为宜。法院判决:魏某某赔偿孙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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