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某供电公司等人生命权纠纷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09-28 09:31)    点击:128

胡玉华律师在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作为某供电公司的代理律师,刘某某系某村的电工,201*年*月*日,姜某某打电话叫刘某某去将他地边废弃的电线杆去掉,由于姜某某将电线杆已挖至深1米左右,导致原告爬上去以后,电线杆倒地断裂,至刘某某被砸伤,刘某某称电线杆的产权人和管理人为某村委会和某供电公司,认为某供电公司、某村委会、姜某某、侯某某应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后又变更至10万余元。律师认为,涉案线路产权不是某供电公司的,与某供电公司无任何关系,刘某某是因接受个人委托从事的所谓线杆移除行为,且在姜某某挖至1米左右时,还爬杆,纯属不当行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某某作为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农电工,在明知涉事电线杆一面挖空,存在倾倒危险的情况下,仍爬上线杆解线致使线杆倾倒造成自己受伤,对此事故发生刘某某负主要责任。姜某某在通知刘某某解线后,在线杆一侧将土挖空加重了线杆倾倒的危险且在应当知道线杆存在抢道危险的情况下未告知或劝阻刘某某上杆,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刘某某受伤承担次要责任。关于设施线杆的产权归属,刘某某及某供电公司均认为产权归村委会所有,某村委会对线杆产权归属不清楚,法院认为该设施线杆为农业排灌线路,产权应为某村委会所有。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侯某某不是侵权人与事故发生没有关系不承担责任。某供电公司不是设施线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亦不是刘某某从事农电工的管理人,与事故发生没有关系,也不承担责任。法院认定,刘某某对自己损失承担60%的责任,姜某某承担20%的责任,某村委会承担20%的责任。最后判决:姜某某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某村委会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侯某某、某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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