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祁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09-27 11:34)    点击:97

胡玉华律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作为王某某的代理律师201*年*月*日,祁某某驾驶轿车沿国道*线行驶,当行驶至事故地点路口时与前方顺行左转弯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某受伤住院治疗,致使王某某构成伤残。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公安局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祁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某承担的同等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采信。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承担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王某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王某某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7万余元。祁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和范围外不足部分承担60%的赔偿责任,祁某某给付王某某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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