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某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9-24 11:39)    点击:102

胡玉华律师在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作为某供电公司的代理律师,201*年*月*日上午,赵某某的儿子赵某杰经吉某某介绍驾驶吊车为艾某某修建的房屋上土(将土吊至房顶),作业中吊车吊篮触碰南侧的高压线,致赵某杰当场死亡,赵某某认为某供电公司未妥善维护高压线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将某供电公司、马某某、吉某某、艾某某诉至法院。律师认为:涉案线路产权设施并非是供电公司的,根据《供电营业规则》51条之规定:供电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死者赵某杰无证驾驶起重机械车辆触碰涉案电力线路设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在车辆发生线路触碰后,在车上下来又去车上,以至于发生事故,死者本人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本案车辆的所有人(或指使人、车辆交付人)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死者驾驶车辆,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认为:被害人赵某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其兄赵某波的指派,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驾驶操作证件的情况下,驾驶操作无牌照的特种作业车辆吊车,在为艾某某所建房屋吊土时,不注意观察周围环境,违规将车辆停在高压电线路附近作业,对自己的生命安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在操作失误吊车吊臂触碰到高压电线吊车触电起火其已经安全离开车辆后,再次不顾生命安全继续违规操作吊车,致使自己触电死亡,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某供电公司与马某某签署的高压供用电合同有双方盖章、签字确认,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艾某某将村内自建房屋的工程交由吉某某完成,并按照吉某某提供的记工人数向吉某某支付报酬,吉某某是房屋工程的承包人,和艾某某形成的是建设房屋的承揽关系。吉某某和艾某某没有对吊车及驾驶操作的人员核对是否证照齐全、是否具备作业资质,对赵某杰因操作不当做成自身触电死亡事故存在一定的选任过失,吉某某相比艾某某全责过失较大。

人民法院判决:吉某某赔偿赵某某等人死亡赔偿金等损失2万余元;艾某某赔偿赵某某等人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万余元;马某某赔偿赵某某等人死亡赔偿金等损失2万余元;驳回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胡玉华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胡玉华律师,胡玉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胡玉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5340688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胡玉华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德州律师 | 德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胡玉华律师主页,您是第394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