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某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09-24 09:33)    点击:97

胡玉华律师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作为某供电公司的代理律师,201*年*月*日,王某某受雇于卢某某在某镇北街煤改电工程施工期间,用电据拆卸旧变压器固定架时,因用力失衡,不慎从铁架上摔下,导致其右锁骨骨折、肺挫伤等多种损伤,造成了各项损失,于是将某供电公司与卢某某诉至法院,后王某某又追加高某某、某有限公司为被告。某供电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了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公司有承包资质。后某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高某某实施,高某某让卢某某组织王某某等人施工。卢某某和王某某等人在高某某处的施工完毕后,某有限公司工地负责人金某某继续雇佣卢某某和王某某的人施工。一审法院审查了某有限公司的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某公司具备施工资质,某供电公司在工程发包过程中无过错,对王某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接受了金某某的雇佣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受伤,金某某系某有限公司的施工授权代表,金某某雇佣王某某施工的行为应认定为某有限公司雇佣王某某进行施工,王某某受伤的赔偿责任应由某有限公司承担。某有限公司雇佣王某某施工,未对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某有限公司存在过错,而王某某本身没有从事煤改电的相关资质或技能,却从事该项工作,其本身亦存在过错。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某有限公司赔偿王某某等人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又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要求依法改判某有限公司对王某某不承担责任。二审法院: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高某某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两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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