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某供电公司生命权纠纷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09-17 10:56)    点击:84

胡玉华律师在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作为某供电公司的代理律师,陈某某系死者陈某建的亲属,201*年*月*日下午,陈某建受某村委会指派在村中东北侧耕地内为村里新打的井洗井,陈某建触电,经某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认为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所有者和管理者某供电公司与某村委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陈某建如系遭受电击而死亡的话,某供电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涉案线路系农业排灌线路,某供电公司不是涉案电力线路产权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安全注意的义务,死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在夜间作业,更应注意安全,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陈某某等人在诉状中称死者系受雇于他人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这与某供电公司更无任何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陈某建发生事故时所洗井的所有人问题。某村委会认可打井的费用大部分由其承担,只是每个用井的村民家庭收取了10元钱,但对收取10元钱未提供证据,法院认定该井的所有人为某村委会,而陈某建是在为村委会的利益无偿提供劳务时发生的事故,法院认定为义务帮工行为。陈某建的帮工行为并未被村委会明确拒绝,且村委会是涉案线路的产权所有人,而发生事故时该线路上安装的漏电保护装置亦未动作,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所以某村委会应当承担责任,某供电公司对陈某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某村委会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并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村委会对一审判决不服,又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要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某村委会与某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电合同》中约定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的供电设施归某村委会所有,因此发生的事故应由某供电公司承担。死者陈某建接引电源的电线及开关能够被村民自由开关及解除使用,某村委会并未明确涉案电力设施的使用规范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也未对涉案电力设施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因此,某村委会作为涉案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未尽到安全维护和管理义务,一审法院判决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因此,某村委会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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