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某建筑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09-16 14:51)    点击:119

胡玉华律师在承办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作为某建筑公司的代理人,李某某为某建筑公司的员工,自称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某建筑公司违法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并且停止支付李某某的工资和奖金,因此将某建筑公司诉至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李某某自称档案改动,根据利益相关原则,只能推定是其自己所为。因为其档案与别人不想干,别人不会更改其档案,更何况根据其档案记载的能够确定的年龄,其也已经到了60岁退休年龄,只不过自己为了一定的利益却不想退休,其主张于法无据。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胡律师的代理意见,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中止。经某人社局退休审核审批小组统一研究认定李某某于201*年6月份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认定予以退休。李某某的仲裁请求于法无据,驳回李某某的仲裁请求。

李某某因不满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又将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某符合退休条件的行为完全正当合法,李某某是为了自己的私利从而不愿意退休。一审法院认为,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李某某的身份证及常住户口登记卡上记载其出生时间为196***日,其人事档案中对其年龄的记载却有195*年、196*年等多种年份,应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办理退休,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了一份《关于李某某的情况》,该材料系政审材料,记载李某某出生时间为195*年,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该份无涂改的最先记载李某某出生时间的档案材料认定李某某办理退休时应当依据的出生时间,并未损害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因不满一审判决,上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定李某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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