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电公司与李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09-14 16:31)    点击:105

胡玉华律师在承办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为某供电公司的代理人,李某某的妻子段某某在自家地里干农活时触碰到了掉落在地上的电线,被本村村民发现后报警,急救车赶到现场时段某某已经触电死亡。李某某认为某供电公司与某村委会存在责任,将其诉至法院。律师认为某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产权是谁的就由谁负责。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安全注意的义务,死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胡律师的代理意见,某供电公司不应担承担侵权责任,涉案触电线路产权属于某村委会,某村委会对涉案触电线路负有维护管理责任,其没有及时发现涉案触电线路折断并维修,导致段某某触电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某供电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某村委会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近20万元。李某某对于一审判决的各项损失金额不服,又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责任划分并无不当,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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