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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夏俊峰案想到的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22 08:58)    点击:157

          由夏俊峰案想到的

   首先,我想回顾一个温馨的案例:当时21岁的重庆打工仔蔡孟林,为情所困,最终走向犯罪道路,在被执行死刑前,他向法官、检察官提出了一个特殊的请求——与家人合影留念。随着镁光灯的闪烁,他的请求得到实现。同时,也成为了全国首例在执行死刑前与家人合影的案例。与此,引起了全国的强烈反响,也得到了司法界的广泛关注。被赞为法治的进步。

  当时西南政法大学刑法专家陈艇表示,这一事件是我国司法人性化的标志。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也表示——这件事表明,国家对死刑犯人权保障意识正在逐渐增强,这是社会发展的进步。事发不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向媒体公开了50条司法为民措施,其中一条是;允许死刑犯在行刑前与家人见面。这一规定终于使我国死刑执行中人性化明朗起来。

  然而,时隔十年的今天,夏俊峰的合影请求却遭到了无情的拒绝。正如夏峻峰妻子张晶所言“给他自己留个影,也不可以,为什么,我不知道你们为什么这么残酷,留下个照片给儿子看都不行吗?为什么这么绝情啊?为什么?”这句话深深刺痛了无数国人的心。道出了被执行人员家属的无奈与绝望。

  法治是进步的,并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越来越人性化。法律不仅体现着最低的道德准则,更是生长着智慧、精神与情感。在此次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可以说,新刑诉法中处处显示着保障人权的影子。例如,关于死刑复核,刑诉法修改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同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可见,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死刑复核方面的修改,不仅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更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适用死刑的慎重。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

  同时,在执行阶段也有所体现,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等等

  立法者可能出于——在执行死刑以前会出现意外事件发生的考虑,未对被执行死刑人员此项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但鉴于此事发生并产生的效果来看,是不尽人意的。我认为执行人员应当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和法治精神的考虑,对于不同的被执行人员作出不同的对待——像夏俊峰一案完全可以满足其死前的要求。建议出台相关的解释来明晰被执行死刑人员的此项权利。因为,这不仅是对被执行死刑人员人权的保障,更是对法治精神的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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