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3-13 04:33) 点击:915 |
胡琦 律师/文 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了。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是继一九九一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二十年以来的又一次大修订,它对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民事诉讼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事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发展和实践中存在严重失信的情况,因此,这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些规定,是我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性规定。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发展和实践中存在严重失信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方面 在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方面,主要体现在滥用诉讼实体权利和诉讼程序权利两个方面。 1、当事人滥用诉讼实体权利 当事人滥用诉讼实体权利,主要是指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以达到其不法目的的诉讼。比如,伪造代理手续,冒充他人名义提起诉讼,或者冒充他人名义参加诉讼,等等。而所谓的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不法目的,恶意地实施诉讼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诉讼。 这里的“恶意”,可以是当事人之间串通起来,实施真实的或者虚假的诉讼,以达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法目的;也可以为达到侵害他人或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由当事人单方实施的以真实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不应当提起的诉讼或实施不应当实施的诉讼行为。因此,恶意诉讼可以是虚假诉讼,但并非完全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一定具有恶意的不法目的。 虚假诉讼,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典型形式: (1)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捏造事实,达成虚假协议或者合同,骗取法院法律文书(比如,调解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在诉讼中对相关事实作出虚假自认,骗取法院法律文书(比如,判决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夫妻假离婚,利用离婚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夫妻假离婚,欺骗房屋拆迁单位,以获得不应当得到的安置房屋。 (5)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与亲朋好友串通,以假借条等形式虚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当事人利用现有证据,虚构法律事实及其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或者重复诉讼。 (7)当事人虚构法律事实,转移企业资产,伪造财务报表,骗取资产评估机构对其企业资产的审计与评估,实施虚假清算、破产。 (8)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签订虚假股权质押协议或者合同,骗取质押登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当事人滥用诉讼程序权利 当事人滥用诉讼程序权利,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滥用管辖权 第一,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的管辖连接点,使得本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取的管辖权。 第二,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无正当理由地随意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继续上诉,上诉后败诉的,再申请再审,致使民事诉讼因为管辖权问题的解决而长时间不能正常审理,严重拖延的诉讼。 (2)滥用回避申请权 在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成员不存在回避事由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提出回避申请。 (3)滥用送达权利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送达,以至于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逐年上升。 (4)滥用调解权 当事人直接恶意沟通,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虚假调解,取得法院调解书,以达到不法目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5)举证失信 当事人进行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提出虚假的事实主张,伪造证据,恶意毁灭、损害案件的有关证据。 (6)规避执行 在民事执行阶段,当事人故意转移财产、隐藏财产,故意外出打工,远走他乡,逃避执行。 二、在其他诉讼参与人滥用诉讼权利方面 具体表现有:证人作虚假证言,鉴定人员拒绝出庭接受质证,代理律师作伪证,协助执行义务人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而不履行法定义务。 三、在审判权不当行使方面 具体表现有:在接近年底时候,故意拖延审查起诉材料的时间,不及时立案;不充分保证当事人的答辩权;部分案件送达不规范;不当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分配举证责任不当,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诉讼能力;执行措施不当,拖延执行。 正由于存在着上述三大方面的民事诉讼失信情况,这次全国人大修订《民事诉讼法》,把诚实信用原则正式规定为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这将有助于遏制日益泛滥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有助于维护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债权人、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