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售公有房产是否有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2-01-04 11:56) 点击: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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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决定与自己相恋多年的女友步入婚姻的殿堂,为了日后稳定的生活,购买婚房成了第一要务。两人经过多次的看房,最终在中介的介绍下,看中了一套房子,于是前去“实地考察”。 接待李先生二人的是房屋产权人马某,马某热情地向他们作了介绍,李先生对于房屋的构造、小区环境等等都十分满意。之后,李先生还在中介的建议下,查看了马某提供的房产证及身份证,证实房屋登记在马某一人的名下,信息无误。没有过多的犹豫,李先生便和马某签订了正式的买卖合同,并付了定金五万元。 一切似乎进行得十分顺利,李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之后,向银行申请了贷款,正在办理中。然而,就在这时,对方却突然拒绝收钱,说房子不卖了。随后,马某的妻子突然重新住进房屋,并且还叫来自己的父母兄弟一起住下,摆出一副坚决不离开的架势。李先生无奈联系到马某,要求马某返还首付款,但是却被告知钱已经被马某用来为婚外情人购置房屋了。 对方发生如此的巨变,根本原因还是马某夫妻之间的离婚纠纷。原来,虽然房产登记在马某一人名下,但实际是在婚后购买,是马某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马某因为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过一年多的折腾,马某和他的妻子都筋疲力尽,双方决定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由马某进行出售,出售所得的欠款,由马某为他的妻子买一个稍小一点的房子,剩余的钱款则归马某所有。可是马某的妻子发现马某在拿到房屋的首付款之后,不仅没有张罗着帮自己买房,并且还将钱款用来给他的情人买房。马某的妻子在一气之下,才重新住进那套房屋,上演了这样的一场闹剧。 李先生感到此事十分的棘手,向婚姻家庭律师网的婚姻律师咨询求助。 【律师分析】 婚后购买的房屋,即使等登记在一方名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出售公有财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但是本案的情况并不完全适用这一规定。在上海市高级法院的《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卖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本案中的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将涉案房产财产保全,离婚双方的当事人无法处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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