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驻马店新加坡花园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 题目为新加坡花园城的认购单,不是认购协议书,认购单上说明,选定房子7日内,2015年5月30日-6月6日,根据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交纳所购房屋首付款或全部房款,并签定认购协议书,如逾期不缴纳约定房款和签定认购协议书,开发商按乙方退房处理。乙方所缴纳的认购金甲方不再返还,乙方所认购的房屋甲方另行销售。2.双方签定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该认购单自动失效,乙方已付定金将转入应付房款内。
3.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甲方不接受乙方任何理由的换房、变名等申请。
4.本认购单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乙方所认购的房屋甲方不得另行出售,如发生乙方所认购房屋甲方另行出售,乙方可获得所付定金双倍赔偿。
当时在该售楼部交了3000元,收据上写的是房屋首付款。因为工作调动问题,现在想退这笔钱,开发商销售部门的经理,说不予退还。暗中打听,之前有过类似的情况,开发商进行了退还。现在想咨询一下,该笔钱按照开发商的说法,不能退,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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