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仲裁原则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7-23 10:26) 点击:878 |
自愿仲裁原则 我国仲裁制度中自愿原则实际上是参考和借鉴了世界上多数国家仲裁制度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确立的。该原则有利于稳定当事人双方现存的法律关系,即当事人一旦发生了纠纷,则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在理解这一原则时,应注意到,除我国仲裁法总则中第4条、第5条和第6条规定外,仲裁法在具体章节的条文中也有该原则精神的体现。如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权选定自己信赖的仲裁员;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