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就业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7-23 10:22) 点击:700 |
退役军人就业 国家对退役军人实行就业安置等特殊保障措施。主要包括: (一)对参战或因公伤致残退役军人的安置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疾等级,发给革命残疾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疾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对义务兵退役后的安置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根据以下情况分别接收安置: 1?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家居城镇义务兵退役安置规定,安排工作。 2?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