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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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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成立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7-23 10:08)     点击:96

保险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合同生效与否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就保险合同的成立而言,要分析的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当通过哪些行为和活动方可订立保险合同,使之产生存在,保险合同应采取怎样的形式,即保险合同成立要件的问题。
  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基本条件: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与一般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也必须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1?要约。保险合同中,通常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申请书(一般为投保单)为要约,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交希望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投保人都是要约人,但某些情形下,投保人也可能成为受要约人即承诺人,保险人作为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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