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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平
李艳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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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200710323823
  • 资格证号:1110119981032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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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权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7-23 09:53)     点击:239

对外贸易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5?1条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第84段(a)中的承诺,即在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要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因此,新修订的外贸法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
  根据2001年7月10日外经贸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所有制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但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
  外经贸主管部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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