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权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7-23 09:53) 点击:239 |
对外贸易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5?1条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第84段(a)中的承诺,即在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要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因此,新修订的外贸法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 根据2001年7月10日外经贸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所有制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但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 外经贸主管部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