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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平
李艳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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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保护的报复措施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7-23 09:49)     点击:149

贸易保护的报复措施


  非歧视原则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的原则,指各缔约国之间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进行贸易交往,相互间的贸易关系中不应存在差别待遇。根据这一原则,一缔约国在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其他限制及禁止措施时,不对任何缔约国实施歧视待遇。如果缔约国一方根据合法的理由而采取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这种限制或禁止措施必须同样适用于其他缔约国,而不仅仅针对某缔约国实行。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7条的规定,我国在保护自己时可以根据国际公认的对等原则,对任何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或者限制措施的国家或者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报复。现在世界上常用的贸易保护措施有:(1)按照有效保护税率设置阶梯关税;(2)反倾销税;(3)反补贴税;(4)采取各种非关税壁垒;(5)实行“管理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其他条文中对可以采取的措施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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