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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平
李艳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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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行为能力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7-23 09:22)     点击:142

继承行为能力


  继承行为能力,是指继承人据以独立参加继承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
  继承行为能力的性质和功能与民事行为能力相当,也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类。其中,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本人行使。
  《民法通则》中有关公民的行为能力规定,如下: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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