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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收养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7-23 09:18)     点击:72

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收养


  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是指查找不到生父母而又尚未被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初生儿和其他不满14周岁的儿童,通常即指刚被公民或社会组织所发现而未被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对于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由谁来担任送养人,收养法没有明确予以规定。有人认为对于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仍由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根据收养登记办法的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可见,对于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并不是当然由社会福利机构来担任送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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