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7-23 09:08) 点击:126 |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1?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在确立男女平等原则的同时,又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别保护。二者并不矛盾,恰恰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也是实现男女平等原则的有效保证。 婚姻法中所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由男女平等原则来反映;二是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保护权益,由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来体现。后者在婚姻法有关婚姻的效力、离婚及其法律后果、父母子女关系等规定都有具体的规定。例如,在婚姻的效力中,关于夫妻双方婚后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计划生育的义务之规定,主要是针对妇女权益而言的;关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确保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与其丈夫平等的财产权;在离婚及其法律后果中,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等等。 2?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中所谓的儿童,是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婚姻法一方面在总则中确立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另一方面在家庭关系中规定了一系列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等对儿童的合法权益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