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监督原则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7-16 11:47) 点击:208 |
检察机关监督原则 这一原则是关于国家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的根本性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也就是说,目前我国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所行使的检察监督权是非常有限的,仅限于审判监督程序。其特征为: 1?人民检察院不能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对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检察机关对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损害,而又无人起诉的情况下,不能基于法律监督职能,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不享有起诉权。 2?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的专门监督。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