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7-16 11:45) 点击:277 |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法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这不仅是因为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且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界定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单方面的意志,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实施的能够决定相对人法律地位并能够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这里的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根据这一特征,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其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所为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当事人也就不能就这些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某地方党委或者某群众团体所作的决定,尽管可能影响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公民或组织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其他渠道来解决。 2?具体行政行为是依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志来实施的。也就是说,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一般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