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7-16 11:35) 点击:532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该原则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审判权作为对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最终裁决的权力,只能由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作为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只能由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行使。其次,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再次,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得违背法定程序,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最后,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法院而不是法官个人,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而不是检察官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