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7-16 11:19) 点击:95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者之间应是正比关系,罪行重大,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就重,受到的刑罚处罚自然就重;反之,罪行轻微,刑事责任就轻,受到的刑罚处罚自然应当轻。 我国刑法第5条对该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同时,刑法对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以及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规定不同的处罚原则,规定自首、立功从宽,累犯从重等都充分体现了该原则。 正确适用该原则,应当注意下列几点: 1?有罪当罚,无罪不罚。这是该原则最起码的要求。因为从罪责刑三者的关系看,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缺少犯罪的前提自然谈不上刑罚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