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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平
李艳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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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200710323823
  • 资格证号:1110119981032861
  • 地区:北京-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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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7-16 10:10)     点击:64

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首项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婚姻自由的基本含义是指婚姻关系的成立、变更与解除均应依当事人的意愿。它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主要有两点内容:(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婚姻不只是当事人双方的私事,同时也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所以,当事人虽然对结婚表示了完全自愿和真实的态度,但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婚姻法对结婚给予条件上的限制和程序上的约束,是使结婚自由沿着有利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方向发展运行的重要保障。
  结婚自由还包括再婚的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夫妻双方有共同做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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