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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平
李艳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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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200710323823
  • 资格证号:1110119981032861
  • 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手机:13261996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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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7-16 09:58)     点击:49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一般而言,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文字、图形、数字、字母等商标要素作为自己的商标。但是,各国商标法都规定,某些具有特定象征意义的文字或者图形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这主要是为了维护本国、外国、国际组织的形象和尊严,保护公共利益。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文字、图形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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