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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与作品的载体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7-16 09:50)     点击:113

著作权的客体与作品的载体


  在谈到著作权的客体时,应当将其与作品的载体加以区别。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是无形的,但其往往具有一定的载体,才能使该无形的作品能够被人们感知、传播。一件作品只有一项著作权,但可能有若干种载体。将载有作品的载体售与读者后,该载体就成为购买者有形财产权的客体,著作权人无权要求购买者支付版权使用费。例如,小说《四世同堂》,其载体是印有《四世同堂》的图书,但该图书并不是作品本身,不是著作权的客体,即使他人不在图书上印刷《四世同堂》,而是输入计算机制成光盘,不能因为载体的不同而否认是同一作品。
  由于作品必须以一定物理介质(当然,如果将表演者不能视为作品的载体,则对作品的表演不视为是复制)作为载体才能传播、扩散,如果表演者不能视为作品的载体,则这种说法不成立。
  因此,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实际上就是保护著作权人对作品载体的某种程度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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