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李艳平
李艳平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1101200710323823
  • 资格证号:1110119981032861
  • 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手机:13261996547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艳平律师的网站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访客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创作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7-16 09:48)     点击:154

创作


  作品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只能通过人类的创作活动才能产生。所以,判断作品是否产生,以及作品的归属,必须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创作行为。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前述规定表明,要构成创作,必须有两个要件:一是智力活动;二是直接产生作品。与智力活动相对应的概念是体力活动。从理论上讲......
发表评论
李艳平: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李艳平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