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传授犯罪方法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2-23 04:24) 点击:292 |
问题提示:对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如何处理? 【要点提示】 将涉及炸药制造方法的内容与恐怖主义言论相结合,属于犯罪方法;将此内容在网络上发布供他人浏览下载,属于向不特定人传授犯罪方法;行为人虽然不具有追求他人据此实施犯罪的直接故意,但其放任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观方面;通过网络传授犯罪方法,范围更广,后果更不可控,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刑。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刑初字第2656号(2010年11月19日) 【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0在家中自行收集涉及炸药制造的信息,经整理形成一个电子文档,命名为《恐怖分子手册》,并于2009年11月26日、2010年4月19日先后两次使用“但它”的用户名,在百度网文库栏目中发布《恐怖分子手册》电子文档(一)至(十),内容包括各种炸药、燃烧剂、汽油弾、炸弹、燃烧弹等配方及制作方法,其中穿插了一些涉及恐怖组织活动的字眼和语句,例如,“同学们,伟大主席奥马尔说:胜利属于团结的塔利班人民”。“同学们,双手沾满了恐怖分子鲜血的沙龙曾说:如果我是巴勒斯坦人,我也会做自杀爆炸者,而且我要用C4”……文档中所涉及的各种炸药知识、制法等均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可行性, 但其内容不涉密,通过正常渠道如专业图书、网络等均可进行查询。两个文档在网络上共被浏览2065次,下载116次。被告人冯某0于2010年5月20日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起获硬盘1块。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0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5条之规定,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冯某0对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 【审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0法制观念淡薄,将涉及炸药制造方法的内容与涉及恐怖活动的文字相结合,以《恐怖分子手册》的名称在互联网上公然发布,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冯某0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冯某0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二、在案的电脑硬盘一块,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冯某0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是在网络科技高度发达情况下,通过网络传播不良信息的典型案件,如何正确处理,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被告人冯某0的行为不同于传统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因为传统的传授犯罪方法罪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言传或者身教向特定的对象传授特定犯罪的方法,传授的内容往往是一般人通过正常渠道不能够获悉的方法。而本案作为新的社会环境下产生的新型犯罪,需要结合网络环境治理的社会形势,对刑法分则条文进行正确的理解和解释,对涉案行为及后果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评判,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进行正确处理。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构成要件的合理解释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使用各种手段将用于犯罪的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传授的故意,客观上要求行为人传授了用于犯罪的方法。综合全案,冯某0的行为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客观特征。 1.传授犯罪方法罪主观要件的认定 冯某0对别人利用其传授的内容实施犯罪持放任的心态,具有犯罪故意,具备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观要件。诚然,冯某0作为一个涉世不深的青年网民,社会交往并不复杂,与恐怖活动并无联系,其并不具有追求他人利用其传授的内容实施恐怖活动的直接故意。但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对别人有可能利用其传授的内容实施犯罪是有认识的,因为其传授的内容系统、全面,且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其在互联网上公然传播,无加密、警告等抑制事态发展的手段,对别人据此实施犯罪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显然持有放任的心态。其在供述中也说:“如果有人用这些东西实施犯罪,那就是他自己的事情了。”被告人冯某0在认为《恐怖分子手册》被删除后再次发布的行为,也印证了其对危害后果的放任。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放任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正是刑法上的间接故意。 在确定冯某0具有犯罪故意的基础上,就需要探讨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观方面是否包括间接故意。从立法层面看,刑法分则的罪名只区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至于一个犯罪是由何种故意、何种过失构成,则是司法层面的解释和学理层面的理解问题。当然,有些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这往往限于目的犯罪的范围之内。传授犯罪方法罪作为一个行为犯,不应理解为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否则是没有任何法律和理论依据的。这就需要将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区别开来。教唆犯罪是使无犯意者产生犯意,或者使犯意不坚定者决意犯罪,所以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内容与其教唆的犯罪一致。而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会助长犯罪的发生,危害性在于其使他人犯罪变得易行,而非使他人决意犯罪。他人是否据此实施犯罪,不影响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成立。这样,行为人只要对别人据此实施犯罪有认识而持放任心态,就符合了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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