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融资机构----律师审查法律意见书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4-07 12:26) 点击:818 |
关于拟设立青海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法律意见书 青凡律意见字【2013】001号 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田XX的委托,就拟设立青海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拟设立公司”)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青海担保机构管理办法”)、《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工作指南》 (下称“青海担保机构设立、变更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拟设立公司向审批部门递交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合法性及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申请书。 “青海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报告”明确载明了拟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名称为青海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XX号,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股东及股权结构为田XX出资2000万人民币,占出资比例40%、王X出资1500万人民币,占出资比例30%、马XX出资1500万人民币,占出资比例30%;经营范围为贷款担保,票据证券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讼担保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服务。 本所认为其申请书载明的形式和载明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拟设立的青海众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且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保留期限到2014年3月4日,目前依旧在预先核准期限内。属于合法有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载明拟成立公司的基本情况,投资人简介,市场分析及经济效益分析。属于投资人对融资担保市场的调查及研究。对今后的公司发展、管理及风险防控有比较成熟的见解和意见,对建立完善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大有裨益。 拟设立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由股东田XX、王X、马XX于2013年9月12日签署,经核查,该章程内容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拟设立公司出资人田XX、王X、马XX于2013年9月12日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XX号签署股东出资协议书。经核查,股东出资协议书对各股东出资数额,占出资比例,出资时间,权利义务约定等明确该股东出资协议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出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经核查,股东名册及出资额、股权结构与拟设立公司章程及股东出资协议记载内容一致。本所认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符合拟设立公司章程及出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范属于合法有效的材料。 经核查,拟设立公司全部为自然人股东,无法人股东出资。自然人股东田XX、王X、马XX三人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都系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的形式及出具机构真实合法。 经核查,拟设立公司的执行董事田XX,高级管理人员马XX(总经理),监事张XX,经理许XX,经理XXX等任职资格须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2010]6号令)规定,并且已经提供了拟任职人员或经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任职申请书、任职承诺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经核查,自然人股东田XX、马XX、王X于2013年9月12日书面承诺书并且书面向青海省内39家同行业企业发表自律联合声明,承诺依法合规经营,加强行业自律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联合声明及承诺书由股东自己亲自签名按手印。 十、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经核查,拟设立公司为防范各类经营风险,拟设立公司制定了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民族审议,谨慎决策;分级管理,经理负责;限额审批,三权分立;并且指定了全面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业务操作流程。本所认为拟设立公司的经营战略和规划,风险管理体系相当完善,为减少或避免今后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有良好的制度设计。 十一、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提供的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审慎审查,拟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及验资资本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出具此验资报告是经具有验资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其验资程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验资报告。 十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拟设立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2号2-2号。就该经营场所,是拟设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田XX于2013年9月3日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书》,根据该合同,该场所作为其办公用房,面积为155.52平方,租期自2013年9月3日至2014年9月2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申报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由承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黄文辉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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